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金融服务平台
首页
产品服务
数据服务
工作动态
入驻金融机构
覆盖范围
0851-85971629
客服电话
山西省财政厅 关于推广使用政府采购电子保函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及《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晋财购〔2022〕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推进我省“互联网+政府采购”建设,依托山西省政府采购网搭建了金融服务平台,全面推广使用电子保函,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挥政府采购财政金融服务平台作用 政府采购财政金融服务平台是山西省财政厅搭建的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的专业化平台,通过整合金融机构资源,打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提升融资效率,优化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提高采购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有效缓解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资金压力、缩短资金周转期、降低经营成本、加快项目执行进度等作用,为助力中小企业发展和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提质增效。电子保函模块作为政府采购金融服务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电子保函以高效、便捷、低成本的方式替代传统保证金或纸质保函,保障政府采购合同的顺利履行。 二、基本原则 (一)财政引导市场主导。政府采购电子保函推广应用,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应遵循“财政引导、市场主导”的基本原则。财政部门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出台政策和设计制度,统一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为金融服务平台提供基础数据共享服务,发挥监管职能,防范金融风险,不参与保函出具和认定的具体工作。金融机构自主开发差异化产品,实行市场化定价机制,并独立承担风险管控责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二)广泛推广应用。全省范围内积极推广电子保函(保险)在政府采购领域的应用。电子保函具有与纸质保函同等法律效力,且具备全线上操作,具备防伪保真、可追溯等优点。各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原则上不得拒收电子保函。 (三)企业自主选择。按照平等自愿原则,供应商有权自主选择采用电子保函(保险)保证的方式代替保证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公司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采用电子保函形式的,供应商有权自主选择开函金融机构,通过比较不同机构的产品和服务,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投保企业或中标企业指定开函机构。 (四)全流程线上化原则。供应商应通过山西省政府采购网(www.ccgp-shanxi.gov.cn)的电子保函平台进行申请、出函和下载,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在线解密投标保函、查看和下载投标及履约保函。 三、服务模式 (一)电子保函定义。电子保函是由开函金融机构开具的、可用于替代保证金的电子担保凭证,包括投标保函和履约保函,投标保函是指以金融机构或担保公司出具的电子保函代替投标保证金;履约保函是指以金融机构或担保公司出具的电子保函代替履约保证金。 (二)适用范围。电子保函适用于全省各级预算单位开展的政府采购项目,用函机构为山西省政府采购网入驻供应商,开函机构为验收通过的、可开展全线上化服务的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 (三)申请方式。山西省政府采购项目潜在供应商或中标(成交)供应商,登录山西政府采购网(www.ccgp-shanxi.gov.cn)并完成注册,根据投标保证金金额或履约保证金金额向金融机构直接申请出具投标保函或履约保函。 (四)全流程电子化。 电子保函的申请、出函、下载、解密、履约等业务环节全面执行电子化线上操作。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电子保函推广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电子保函推广应用工作,发挥财政部门监督指导职能,提高中小企业竞争能力和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积极性,激发市场活力。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培训力度,引导各交易主体熟悉了解电子保函,鼓励本地金融机构参与数字金融业务,积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助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二)全力支持电子保函业务开展。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积极协调解决推广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应明确列示可以通过电子保函的形式替代投标、履约保证金等相关内容。各级预算单位应全力支持、配合供应商使用电子保函,允许并接受供应商以电子保函的形式提供投标或履约保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以电子保函形式提交的投标或履约担保凭证。开函机构应切实履行审核和风控义务,强化内部管理和风险管理,及时向采购人、财政监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反馈风险预警信息。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要精准把握电子保函的要求,不得以形式、格式等非实质性内容随意否决投标文件,准确、高效完成评审工作,并对自身的评审结论负责。 (三)公平竞争诚实守信按时履约。供应商要增强诚信意识,在平台申请并授权相关基础信息传输至开函机构,确保保函信息真实有效,避免因虚假保函被列入失信名单。开展电子保函业务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向金融机构反馈沟通,依据政府采购合同据实按时履约,共同营造政府采购领域“合法合规、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推动政府采购领域电子保函工作的实施是落实国家、省委、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助企纾困的一项重要举措。各采购交易主体要积极配合、协同并进,共同完成电子保函推广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至山西省财政厅。 联系人:张煜垒 联系电话:0351-3803785 山西省财政厅 2025年9月14日
查看详情
关于第二十次清退滞留保证金的通知(2017年11月16日后收取的保证金)
各招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投标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确保招标(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及时退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2021年版)》的规定,我中心对2017年11月16日后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即新系统保证金进行梳理统计。截止2025年9月30日仍有部分应退未退保证金还滞留在我中心保证金账户上。为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保证金使用效率,减轻企业负担,现对各招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投标单位发出通知,并请相互转告,尽快到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投标保证金清退手续。 附件:未清退保证金企业名单及退款操作流程.docx 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5年10月17日 (联系人:曾页;联系电话:0851-85972202)
查看详情
贵州上线AI招标文件检测系统,智能监管让交易更公平
不久前,一份招标文件发布后,被贵州AI招标文件检测系统自动推送至相关监管平台。很快,嵌入检测模型的监管平台开始给文件“体检”;经过模型自动监测,“体检报告”快速“出炉”。结果显示,文件合规性存在一定问题,将进入“结果确认—自动反馈—推动整改”流程。 截至目前,检测模型累计检测项目3825个,发现合规性问题4507个,整改率达到82%。招标文件实现从“抽样查”向“全量查”转变,在更大层面保障公共竞争。 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事大厅 “发布招标文件是交易的第一道程序。然而在招标过程中,一些招标文件存在‘量身定制’,或者资质、业绩、评审等因素设置不合理,排斥潜在投标人等问题没有得到解决。”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党组书记、主任蒋体佩说。 同时,有关监管部门主要依赖人工抽查,受限于人力与专业水平,难以系统化、全覆盖地发现和纠正问题。 为解决这一难题,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托DeepSeek、通义千问等国产基础模型和国产算力卡,构建检测大模型,并运用混合专家、检索增强等技术提高模型的反馈率与精准度,促进低幻觉输出与智能精准解析。 为确保检测功能的覆盖面和精准度,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了规则知识库,涵盖了国家级政策法规604份、贵州省政策法规256份,提取7大类104个检测点。 自去年以来,通过对2287个历史项目招标文件进行检测训练,并多次邀请行业部门、专家对检测点和模型功能等进行确认,检测大模型吸收了61项建议并进行多轮调优,于今年4月上线试运行。 7月,检测大模型正式嵌入全省统一的监管平台,招标文件发布后,系统自动推送至监管平台,由检测模型自动开展监测,检测结束后监管部门对结果进行确认并推送到贵州公共资源交易“全省一张网”后,再推送给招标人进行整改。 如今,在AI赋能下,精准检测能有效防范招标文件设置不合法和歧视性条款,也有力推动监督部门在线监管由“被动用”变为“主动用”,大模型成为辅助监管的有力抓手。
查看详情
关于暂停金融机构入驻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的通知
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金服平台”)于2020年9月正式上线以来,得到了广大金融机构的支持。目前,入驻金服平台的金融机构共27家,其中:银行12家,保险公司11家,担保公司4家。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及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我中心拟进一步优化系统功能、制定完善的金融机构退出机制、强化风险防控。经研究决定,自2025年8月25日起,暂缓受理金融机构入驻金服平台的申请。待金服平台系统功能及退出机制完善后,将另行通知恢复受理各金融机构的入驻申请。 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5年8月25日
查看详情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2020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8号公布 2025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02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所称大型企业,是指中小企业以外的企业。 中小企业、大型企业依合同订立时的企业规模类型确定。中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应当主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 第四条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坚持支付主体负责、行业规范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的原则,依法防范和治理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问题。 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对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金融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相关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健全制度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和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金融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引导本行业大型企业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款项,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鼓励大型企业公开承诺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付款期限与方式。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第二章 款项支付规定 第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6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不得约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的条件或者按照第三方付款进度比例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本条第一款、第二款付款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货物、工程、服务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合理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并在该期限内完成检验或者验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第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除依法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工程建设中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其他保证金。保证金的收取比例、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提供保证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接受。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依法或者按照合同约定,在保证期限届满后及时与中小企业对收取的保证金进行核算并退还。 第十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备案、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第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的交易,部分存在争议但不影响其他部分履行的,对于无争议部分应当履行及时付款义务。 第十六条 鼓励、引导、支持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降低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为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政府采购合同、存货、机器设备等为担保品的融资提供便利。 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融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自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之日起30日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第十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第十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九条 大型企业应当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情况,纳入企业风险控制与合规管理体系,并督促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第二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提出付款请求或者投诉的中小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恐吓、打击报复。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监督检查、函询约谈、督办通报、投诉处理等措施,加大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清理力度。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应当每年定期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按程序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事业单位、国有大型企业应当每年定期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按程序报其主管部门或者监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定期听取本行政区域内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汇报,加强督促指导,研究解决突出问题。 第二十三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督查制度,对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对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可以进行函询约谈,对情节严重的,予以督办通报,必要时可以会同拖欠单位上级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联合进行。 第二十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受理投诉部门)应当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投诉。 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建立国家统一的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投诉平台,加强投诉处理机制建设,与相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信息共享、协同配合。 第二十五条 受理投诉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将投诉转交有关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处理投诉部门)处理。 处理投诉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30日内形成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投诉人,并反馈受理投诉部门。情况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处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被投诉人应当配合处理投诉部门工作。处理投诉部门应当督促被投诉人及时反馈情况。被投诉人未及时反馈或者未按规定反馈的,处理投诉部门应当向其发出督办书;收到督办书仍拒不配合的,处理投诉部门可以约谈、通报被投诉人,并责令整改。 投诉人应当与被投诉人存在合同关系,不得虚假、恶意投诉。 受理投诉部门和处理投诉部门的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依法依规被认定为失信的,受理投诉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程序将有关失信情况记入相关主体信用记录。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机关、事业单位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对大型企业在财政资金支持、投资项目审批、融资获取、市场准入、资质评定、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国家依法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和营商环境评价时,应当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情况纳入评估和评价内容。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建立企业规模类型测试平台,提供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服务。 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可以向主张为中小企业一方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申请认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统计等相关部门应当应认定部门的请求,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为与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存在支付纠纷的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法律服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对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公益宣传,依法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行为的舆论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二)拖延检验、验收; (三)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或者利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四)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五)违法收取保证金,拒绝接受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提供保证,或者不及时与中小企业对保证金进行核算并退还; (六)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备案、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七)未按照规定公开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 第三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未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二)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第三十三条 国有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有大型企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由其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大型企业违反本条例,未按照规定在企业年度报告中公示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对提出付款请求或者投诉的中小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恐吓、打击报复,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团体组织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参照本条例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军队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按照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查看详情
省金服助力投标企业发展效能:
累计服务投标企业:
205687
家·次
累计释放投标企业资金压力:
数据详情
电子保函产品
投标保函
银行或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向招标人提供的保证投标人履行投标义务的担保文件...
查看详情
合同履约保函
应劳务方和承包方(申请人)的请求,银行或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向工程的业主方...
查看详情
工程质量保函
银行或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应工程承包方或供货方的申请,向业主或买方出具的保...
查看详情
贷款产品
政采贷
银行等金融机构为政府采购中标供应商提供的用于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专项贷款。
查看详情
履约贷
由银行等金融机构为承包人提供的由承包人用于递交合同履约保证金的专项贷款。
查看详情
工程中标贷
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工程建设中标企业提供的用于履行中标合同的专项贷款。
查看详情
药采贷
由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医药供应商提供可循环使用的流动周转类贷款产品。
查看详情
工程质量保证金贷
由银行等金融就为承包人提供的专门用于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专项贷款。
查看详情
入驻金融机构
覆盖范围
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六盘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安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铜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黔东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黔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黔西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贵州省公共资源(国有企业生产资料)交易中心(黔云招采)
贵州省公共资源(国有产权)交易中心(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
0851-85971629
客服电话
宣传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