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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姚*评标专家履职行为评价建议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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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贵州省评标专家评价考核办法》(黔发改法规〔2024〕42号)第六条、第七条及《贵州省评标专家履职评价标准》相关规定,拟对姚*评标专家扣减分(详见附件)。公示期:2024年11月21日至11月25日。评标专家如对评价建议有不同意见的,可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申辩),并向我中心提交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联系电话:0851-85972370,邮箱:jyzxjzt@163.com 。

附件:评标专家履职行为评价建议


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4年11月21日


附件

评标专家履职行为评价建议

序号

专家

姓名

评标时间

评标评审项目名称

履职行为情形

行为

类别

考核扣减分值

评价主体

1

姚*

2024年

11月18日

贵州黔南抽水蓄能电站起重设备采购项目(二次)

《贵州省评标专家履职评价标准(一般不良行为情形)》第5条“接到评标评审通知确认参加评标后,不参加评标且在开标前60分钟未请假的。”。

一般不良行为

15

交易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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