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采购项目收取样品事宜的通知
字号:大中小
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目前,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采购项目已实现全流程电子化交易。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自2025年10月20日起,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采购项目,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供应商)提供样品,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特此通知。
2025年10月2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