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处室:
现将《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评价办法(试行)
2023年4月17日
附件
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提升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令2016年第3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19〕2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函〔2021〕10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场主体对各级交易平台提供交易服务情况进行评价。
(一)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是指由政府推动设立,通过资源整合共享方式,为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
(二)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包括在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活动的项目发起方(指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转让方、委托人等)、中介代理(指招标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拍卖机构、产权交易机构等)、项目响应方(指投标人、供应商、受让人、竞买人等)等相关从业人员。市场主体评价主要以公共资源网上交易大厅线上问卷评价方式进行。
第三条 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负责制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评价标准,牵头开展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的评价工作。
第四条 市场主体对交易平台的评价应遵循客观独立、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评价方式
第五条 省中心在网上交易大厅建设公共资源交易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对全省交易平台服务进行评价。
第六条 市场主体在交易平台完成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后可通过评价系统对交易平台进行评价。
第七条 市场主体对交易平台的评价主要从场所设施、交易环节、人员服务等方面进行,具体评价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
(一)场所设施:功能分区、场地标识、环境卫生、硬件设施、交易系统、其他。
(二)交易环节:项目入场、信息发布、专家抽取、开标评标、金融服务、结果通知、合同签订、其他。
(三)人员服务:服务效率、服务质量、廉洁规范、其他。
第八条 市场主体对交易平台评价,主要由交易项目发起方、中介代理及项目响应方对交易平台进行评价。
市场主体从交易平台场所设施、交易环节、人员服务等方面按三个档次进行评价,分别为:“非常满意”“满意”“不满意”。
选择档次为“不满意”的市场主体,应在评价系统中填写理由。理由要素一般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业务类型、不满意环节、不满意原因等,必要时可附加相关凭证。未按要求填写评价信息将被视为无效信息。
第九条 交易平台在收到市场主体“不满意”评价后,应及时核实情况,分析不满意原因,对涉及的相关事项和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处理,在10个工作日内将核实结果和处理意见反馈给市场主体并定期汇总报送省中心。
第三章 结果应用
第十条 评价系统对评价情况自动统计,每月出具统计结果并进行数据分析,每年出具汇总结果并进行数据分析,评价结果作为考核各级交易中心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对交易平台的评价信息保留一年后清零。
第四章 评价责任
第十二条 市场主体应真实客观反映交易平台服务的实际情况。如市场主体无依据投诉,各级交易平台将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交易平台工作人员应客观公正地收集及分析市场主体的评价信息,做好相关保密工作。如违反规定,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评价系统维护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评价信息进行篡改、移除,不得泄露市场主体的基本信息和评价信息。如违反服务合同规定,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交易平台及其工作人员通过不正当手段干预市场主体及评价机构评价的,经查属实,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国务院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交易平台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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